代驾盗窃车内财物后归还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2024-06-24 12:1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李某系代驾,在代驾被害人朱某轿车时,趁机盗窃朱某放在后备箱钱包内现金3900元。后朱某在支付代驾费时发现被盗,李某随即承认其实施了盗窃行为,并当场返还赃款。

【评析】对李某的行为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实施盗窃后,怀揣赃款驾驶车辆至指定地点,其间,钱款一直在朱某车内,没有脱离朱某的控制,后来朱某发现现金被盗,李某当场承认并归还,整个过程钱款均未离开被害人控制的空间范围,故李某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并藏匿于自身,已经实际取得对该笔现金的控制,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

笔者认可第二种意见。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形态问题,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性质、大小、形状、体积、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事实上窃取财物形态和占有方式综合研判。在盗窃小件财物时,应当认为,只要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鉴于不同属性的财物的控制难度会依据被盗财物的性质发生变化,所以,不能机械地将“取得”理解为行为人转移了财物的场所,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藏匿了财物,而应当理解为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即建立了新的支配关系。概言之,在本案中,李某将盗窃来的现金置于自身专属领域,财物已经处于李某的支配空间内,已经排除了朱某的占有,此种占有状态使得朱某毫无障碍地取回财物的可能性较小。故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实际占有,构成盗窃既遂。

作者:程阳阳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