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发布“惠农”十二条助力保供应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02-21 09:27:00  来源:法润江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部署要求,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米袋子”“菜篮子”等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供应方面的重要作用,扬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共十二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复产、稳定发展、渡过难关,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基本稳定,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意见》重点支持从事蔬菜瓜果生产、畜禽和水产养殖、种苗和种畜生产、农产品加工,以及畜禽屠宰和饲料、动物防疫物资生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优先复工复产——在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支持饲料、兽药、肥料、畜禽屠宰、农产品加工配送等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

加大融资扶持——相关银行根据符合国家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主体生产实际资金需求,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在各自现行基础上给予专属优惠利率,并开辟融资绿色审批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发展前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擅自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有困难的,可给予展期或续贷。

给予贷款贴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重要农产品提供稳产保供所发生的贷款最高给予2%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

补贴担保费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担保的,政策内担保费在原有基础上减半。

免除保险保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免除政策性农业保险中需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的保险费,费用由各级财政按原渠道分摊承担。

减轻税费负担——疫情防控期间,饲料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落实好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鼓励线上销售——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销售农产品,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补。

加强产销对接——充分发挥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市区“菜篮子”基地和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保供带动作用,积极创设平台,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销对接,鼓励和组织大型商超、农批市场、采购商优先采购地产农产品。

免费安全检测——对疫情期间保供生产的农产品,免费提供农残抽检快检、瘦肉精等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增加畜禽水产供应——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屠宰企业“非洲猪瘟”相关检测费给予补助,鼓励新建、扩建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切实增强畜禽和水产品生产能力和市场供应。认真落实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生猪恢复生产。

畅通运输通道——对运输粮、油、肉、蛋、奶、蔬菜、水产品等农产品以及养殖饲料等物资的车辆,由市或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办理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运输车辆通行证,由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及时办理进出扬州的通行证,确保不收费、优先通行。对符合专业通行证申领条件的,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按需申领、即核即发。

加大保障力度——下沉服务力量,组织机关干部点对点帮助新型经营主体解决复产复工、生产用工、生产资料、技术指导、资金运转等方面的难题。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调配上,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

(扬州市司法局扬州网)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