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口罩未明码标价,这三家店被罚共计15000元!
2020-02-12 17:06:00  来源:法润江苏

为维护市场稳定,打击违法行为。疫情防控期间,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抽调15名执法人员,成立3个专项攻坚组,持续加大对药店、超市的检查力度,加大对口罩等医疗用品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各类医疗用品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居民正常消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1月28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相继接到两起关于口罩价格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经查,位于高淳中山大街商业广场的某商店负责人于春节期间购进由上海艾思奇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600包,在销售过程中未依法标明价格,以20元/包的价格销售400包,其余的200包自己家用或送给朋友。截至目前,销售违法所得8000元。位于淳溪街道北岭路的某超市负责人在春节前购进50个锦江新2011-N95多功能职业防尘口罩,在销售过程中未依法标明价格,截至目前,以20元/个的价格销售25个,以15元/个的价格销售15个,总计销售违法所得725元。1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3M、泰邦等品牌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违法所得550元。

处理结果:

上述三家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整改,实施立案调查,已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总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75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上述三家店销售口罩的行为明显违反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此规定分别对这三家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口罩成为老百姓日常防护必需且较为紧缺的商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维护口罩等医用商品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对于经营者恶意哄抬价格、不依法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一方面通过行政处罚进行惩戒,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宣传让其他商家引以为戒,以反面案例达到普法宣传效果。

撰稿:高淳区司法局法宣科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