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谁是真正的被害人
2020-05-21 10:1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2011年7月,甲乙夫妻二人将其房屋卖给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丙支付60万元购房款,房产证交给丙保管,由丙负责偿还该房屋在银行的剩余贷款(期限至2019年),直至还清贷款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9月,甲乙挂失并重新补办该房屋房产证,然后与某小贷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借款3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借款和日常开销,协议到期后甲乙无能力偿还借款。2018年11月,买房人丙通过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上述房产的抵押借款事实,与甲乙多次协商未果后报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谁是本案真正的被害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丙是本案的被害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贷公司是被害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本案中,甲乙将房屋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乙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挂失原房产证并重新补办新证,用于抵押借款。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在先,设立抵押权在后,甲乙对该房屋不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甲乙的抵押行为事实上已损害了丙的合法权益,对于有争议的房屋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甲乙抵押房屋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其次,本案中第一个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系附条件合同,因房屋未实际过户,在房屋贷款结清之前,房屋的归属仍然是甲乙所有,丙不可能是被害人。甲乙在将房屋已经出售给丙的情况下,挂失补办房产证向小贷公司借款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虽然该房产证真实有效,该抵押合同并非当然有效,小贷公司在借款到期之后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其抵押权,小贷公司成为实际上的被害人。

最后,在小贷公司成为事实上的被害人的情况下,需要综合全案对甲乙的行为进行分析,如其客观上无还款能力,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一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 庆 臧宏年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