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020-05-21 10:1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2017年期间,张某在无任何工作及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周某吹嘘其承包鱼塘、经营水产等生意,伪装成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骗取周某的信任,并与之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张某多次以经营鱼塘急需饲料款、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周某人民币共计16万余元,用于二人购物、住宾馆等高消费,后因周某发现其真实状况而案发。

【评析】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笔者认为,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理由如下:

张某伪造身份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周某与张某结交为男女朋友,源自张某对自己身份的包装。张某以资金周转等借口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之所以处分财物,是为了在事业上给予张某支持。周某被张某伪装的雄厚经济实力蒙骗,认为借款给张某无风险,因而处分财物。

张某任意处置、挥霍骗来的财物。张某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产生的消费,已超出正常男女朋友交往产生的消费。张某日常高价租赁宝马轿车、购物挥霍、住宾馆等,虽是两人共同生活产生,但被害人基于张某伪装的经济实力,认为张某是可以承担这样的消费的。如果不是张某伪装自己经济实力雄厚,周某不会轻信,将钱处置给张某,两人共同生活费用也不会存在。张某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周某借款,但并未将钱款实际用于生意,而是任意处置,挥霍在日常生活中。

郑华宇 周 娅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