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王某行为构成何罪
2020-05-21 10:1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王某系某私营公司业务经理。受公司安排,王某负责公司工程项目。其间,王某与李某达成合意,由王某向公司推荐李某承揽工程,李某事后支付50万元好处费。李某在收到工程款后即履行上述承诺。之后,王某发现李某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行为,遂以举报工程质量等手段胁迫李某索要10万元封口费,后李某又支付给王某10万元。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索要10万元封口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威胁他人索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上述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之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包含:一是具有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可以产生直接影响的管理职务;二是利用该种便利收受、索取贿赂。王某系公司业务经理具有管理职务,但上述行为的实施系利用李某害怕被举报的恐惧心理,未利用职务之便。其次,上述行为侵害的是李某的财产权,并未涉及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李某面对举报威胁而处分财物,其追求的是排除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消极利益,并非以此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此外,案件定性应当遵从客观行为及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能存在为索财而使用言语胁迫、精神强制的情形,但从本案中王某索要10万元封口费的客观行为来看,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综上,笔者认为该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徐海涛 刘 鹏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