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能否申请执行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2020-05-25 10:3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2019年11月3日,严某被某法院判决归还李某借款1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书生效后,因严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2019年12月5日,申请人李某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严某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其在陆某处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

【评析】关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其享有的到期债权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法院应执行该到期债权,即向次债务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履行通知书等手续;第二,法院应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决定是否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对到期债权申请执行权的法律依据。该方面的规定最早见诸于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其规定该权利属于申请执行人,而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赋予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享有执行申请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明确规定到期债权的执行申请权属于何方。笔者认为,《执行规定》对该执行申请权的表述使用了“可以”这种授权性表述,这就赋予了执行法官享有最终确定到期债权执行申请权归属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到期债权申请执行的启动逻辑。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实际上是申请人行使的“代位权”,虽然该“代位权”的行使会因次债务人提起异议而消灭,但这并不影响申请人对是否行使该权利享有完全的自由和决定权,而此时的被执行人应处于一种负有协助义务的地位。如若赋予被执行人对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的权利,难免有些越俎代庖之嫌,违背了法律保障权利人自由处分权利的功能价值。

再者,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应属于如实报告财产范畴。实务中,申请人往往对被执行人名下包含到期债权在内的财产难以全面掌握,而被执行人负有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即使被执行人提交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申请,也应属于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线索,至于该线索能否被及时兑现法律文书上载明之债权的申请人看中,应该由执行程序的启动者即申请人执行决定。

综上,笔者认为,被执行人不应享有对到期债权执行申请权,其提供的执行申请应视为财产线索,最终决定是否执行该到期债权应决定于申请人。

孔建军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