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2月4日晚18时许,季某饮酒后驾车经某村设置的疫情防控监测点离开该村,后又在距监测点不远处折回,临近监测点卡口拒不停车接受检查,被辅警欣某拦截并拔走车钥匙。季某下车后对防疫志愿者进行辱骂、推搡,并以拳击方式殴打上前制止其行为的辅警欣某头面部,阻碍上述人员执行疫情防疫、检疫相关公务。
【调查与处理】
季某被当场控制并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经司法鉴定,事发时季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达9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另查,此前季某因吸食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经鉴定,被害人欣某之损伤属人体轻微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量刑情节,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两高两部近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但仍有少数人,拒不配合体温监测、进出登记等防控工作,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伤害疫情防控人员,这样的行为必然为法律所不容。
本案中,季某无证并醉酒驾驶,本已是对自己极不负责任,触犯了法律红线,并在疫情防控期间“借酒行凶”,殴打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工作人员,更是让人心寒。对这种对自己无益又对他人有害的行为加以法律上的惩处,既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更是对抗“疫”战士的肯定,相信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这场抗“疫”阻击战必将早日迎来胜利!
常熟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