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审理裁判文书不宜适用公告送达
2020-05-28 11:0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金某诉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按照金某提供的地址向朱某邮寄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朱某父亲签收相关应诉材料。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朱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向同一地址邮寄送达判决书,被朱某父亲拒收,后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

[评析]

第一种观点,法院适用公告送达无误。

第二种观点,法院不应适用公告送达,应撤销判决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种观点,法院不应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不适用公告送达。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诉法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权利尽量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讼累,快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程序只能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适用,哪怕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只要适用公告送达,就必须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只有两个,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不能送达,本案中,法院邮寄送达判决书时被朱某父亲拒收,表明受送达人朱某未下落不明,同时也能证实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向朱某送达送达,法院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朱某直接送达判决书,如直接送达被拒收后可留置送达。

法院无必要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再行审理。转为普通程序,法院依法要组成合议庭,重新向朱某公告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重新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最后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且本案更是已经到了送达裁判文书阶段,重新开庭审理已无必要,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无形中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朱 斌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