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反击”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2020-05-28 11:0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夏某等人将汽车停在李某水果店门口,影响了水果店的生意,李某要求夏某将车子挪一下,夏某不同意并与李某发生口角。夏某等人离开后,李某遂召集朋友商量,如果对方返回继续闹事,约定一起“反击”。夏某等人吃过饭后来到水果店,因为停车一事双方口角升级,夏某首先打了李某两个嘴巴子,李某的朋友按照事先的约定帮助李某殴打夏某,夏某的同行人员见状也上前扭打在一起,现场10余人参与打架斗殴,并造成3人轻伤的后果。

[评析]

对李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如下:

李某等人并不具有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本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本案李某明知他人可能会来闹事,不报警、不躲避,且召集数人准备“应战”,说明李某等人在案发前已经产生积极斗殴的主观故意,此种积极“应战”的主观心态,带有逞强好胜的性质,这种行为对社会是有危害性的,并不单纯的保护自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李某等人的防卫不适时。防卫应当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之时,具有紧迫性特征,从行为发生的时间来看,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均具有突然性。而本案中,如果对方突然进门就打李某,李某等人为了自我保护与对方互相殴打,具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但是李某等人在案发前已经知道对方可能会闹事,并且商量要给予反击的行为,对方的侵害行为和李某等人的防卫行为都不再具有紧迫性和突然性。

本案中,李某等人具有打架斗殴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打架斗殴的客观行为,应当认定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不认定为正当防卫,并非意味着在互相斗殴的情形下就没有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互相斗殴中,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一是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二是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

周贵娟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