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2020-05-29 16:01:00  来源:法润江苏

【案情】2019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某菜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2时,马某驾驶一辆奔驰牌轿车停下后离开。王某遂蹲守在车旁准备抢劫。马某返回车上后,王某立即戴上帽子和口罩进入驾驶座后座,掏出水果刀威胁被害人马某,要求其将车开往偏僻处并索要人民币20万元。马某在挣扎中将双腿伸出车外,王某遂逃离现场。凌晨2点左右,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规定了八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数额巨大”就是其中一种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抢劫5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一分钱没有抢到,基准刑在十年以上,量刑是否适当?

有人认为:王某未实际抢到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只成立抢劫罪基本犯。王某在抢劫前不能确定自己到底能抢多少钱,数额大小是在不确定的,因此应当以实际所获取的财物数额来计算是否构成数额巨大。还有人认为:王某意图抢劫数额巨大的财物未遂,成立抢劫罪基本犯未遂。王某虽然索要20万,是意图抢劫数额巨大,并非以数额巨大为明确目标,因为被害人身上实际上只有一部手机,20万客观上是不存在的,不适用数额巨大的加重条款。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作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者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情节,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抢劫数额巨大”的加重处罚条款是在抢劫罪基本犯构成要件具备时又具有此加重处罚的情形,该情形本身没有既未遂可言,它是以抢劫基本犯罪的既未遂为基础。立法者将“抢劫数额巨大”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是基于“以数额巨大为明确目标”实施抢劫的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可能造成的危害也大,并非客观上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以数额巨大为明确目标”作为抢劫对象,在其着手实施抢劫行为之前,是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当行为人着手实施抢劫行为之后,其所针对数额巨大财物的抢劫意图就演变为抢劫犯罪的故意,抢劫结果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发生,处于抢劫数额巨大财物犯罪的未遂状态。此种情形,在认定抢劫未遂时若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加重处罚条款,会出现罪责刑失衡的情形,也不符合对行为人犯罪主客观相一致认定的刑法原则。

王 婷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