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退还部分赃款如何认定
2020-08-13 09:4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王某与父亲王某甲从事水产养殖,张某经营水产饲料店,平日由王某负责跟张某拿饲料,货款由王某甲年底集中结算。某日,王某在拿饲料时谎称有熟人也需要饲料,可帮助张某销货,次日将货款给张某时,张某给点好处费,张某同意。王某遂从张某店内取走价值1万元的饲料,当日低价销售后得款7000元。次日张某电话向王某索要货款,王某拒接电话。张某遂联系王某甲,王某甲表示不知情,并发信息让王某将货款还给张某,不久王某微信转账给张某6000元,后拒接电话并藏匿至外地。张某遂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直至数月后王某被抓获,张某实际损失4000元。

【评析】

本案中,王某虚构事实从张某处取走价值1万元的货物,在被害人报案前又退还6000元,如何认定诈骗数额,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诈骗1万元的饲料已经既遂,成立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客观上虽诈骗价值1万元的饲料,但主观上不能排除对已退还的6000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诈骗4000元而不成立诈骗罪为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认定诈骗数额时,涉及到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的司法解释条款共有4条,之所以对案发前退还赃款的行为作出特殊规定主要在于司法实践中诈骗行为人认罪率较低,此时由客观行为推定主观上非法占有的问题,比较难以解决,在一定情形下行为人及时、主动退还部分赃款时,该部分赃款一般就体现不出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能认定诈骗数额,也就谈不上犯罪既遂。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之所以虚构帮张某销货,是因为欠他人货款一时还不上钱,在其父亲王某甲发信息让其退还张某货款时,其已经归还了6000元,后来因为欠他人货款躲避到外地。综上分析,对于客观上已归还的6000元,认定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基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实际损失4000元认定诈骗数额,较为妥当。

戴生东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