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垫付维修费后能否向物业公司主张
2020-09-11 10:32: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原告邓某系某小区17幢4单元业主,其所在4单元电梯于2018年12月发生故障。其向物业公司报修,多日后电梯仍未修复。其遂电话联系电梯维保公司,被告知电梯因大底板故障需要更换配件,且已过质保期,需要物业公司支付配件费用后才能维修。后其联系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告知配件费用正在申请办理中。期间,因该小区更换物业等事宜,导致电梯维修耽搁。为便利生活,经协商,包括邓某在内的4单元部分业主与电梯维保公司达成采购电梯配件印板SMIC62.Q的协议,报价4230元,上述业主均在报价单上签字确认。后邓某向维保公司支付了配件费4230元,维保公司随后对电梯配件进行了更换,将电梯修复。后邓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电梯维修配件费4230元。

【评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依法应由业主承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案涉电梯属该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其相关配件更换费用依法应由业主共同承担,且保修期届满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予以修复,故原告邓某向被告物业公司主张配件费423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区电梯维护使用涉及业主日常生活,特别是保修期届满后,其维护、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资金,但该资金申请使用往往困难重重。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我国住宅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以业主大会成立作为时间节点,分为两种情形:1.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资金由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由物业企业提出使用建议,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使用;2.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其使用先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再由物业企业报业委会审核同意使用。同时,上述两种情形下,如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改造的,可以直接由物业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或业委会批准使用。因此,像本案中的情形,单元电梯发生故障无法使用,事关日常民生,亦应属于紧急情况,物业公司应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使用。且该种情形下,相关规定应考虑允许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先行众筹支付相关费用快速修复,后续申请维修基金报销处理。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