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能否要求返还购种款
2020-09-22 14:23: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魏某是从事农业种植的个体户,2016年3月,魏某委托曾某购买淮稻5号稻种。曾某联系了销售者蔡某、鲍某,蔡某、鲍某向魏某出售白皮袋淮稻5号稻种4万斤,单价2.8元/斤,共计11.2万元,白皮袋上未有种子的标签、使用说明等标识,该单价远低于市场淮稻5号稻种的价格,钱款由魏某汇给曾某,曾某将钱款汇入鲍某账户。2016年4月,魏某向公安局反映购买到假种子,公安局分别对魏某、蔡某、鲍某进行调查谈话,询问笔录中魏某明确了购买时表明是要白皮袋价格低的稻种。魏某未有举证证明使用购买的白皮袋淮稻5号稻种存在减产等损失。2017年12月6日,县农业委员会对工商登记经营者为蔡某的一丰种子经营部进行行政处罚。2018年5月8日,县农业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以一丰种子经营部已注销为由,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魏某多次要求蔡某、鲍某返还购种款未果,后诉至法院,以销售假种子为由,要求蔡某、鲍某返还购种款。

【评析】

本案的分歧在于,魏某明知是假种子而购买,未有减产等损害的情况下,能否要求销售者返还购种款。笔者认为魏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笔者认为,遭受损失,不是种子使用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必要条件。购买者在购买时不知道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假种子,在发现后,当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返还货款,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种子或假种子,尚未使用的应依法上缴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知假买假,未有损失情况下,要求赔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售假者出售假货,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违反法律规定,但对于其违法获利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的方式进行。

第三,食品、药品生产和销售的赔偿规定并不能当然适用于种子销售。因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安全问题更现实与迫切,法律对食品、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安全也相应地严格于其他产品。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而种子法并没有规定如此严格的惩罚性赔偿,明知假种子而购买,并不能直接适用明知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而购买需要赔偿购货款的规定。

本案中,魏某主动购买白皮袋价格低的假种子,且已实际播种,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因使用假种子造成了减产等损害,故对于魏某要求蔡某、鲍某返还购种款不应给予支持。对于销售者蔡某、鲍某销售假种子,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反映,由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