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油路段摔伤的责任分担
2020-09-22 14:2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2017年4月11日4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操作不当撞到绿化带上,致使车辆油箱破裂,油泄露。6时左右,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该路段摔倒。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王某某未现场报警,未能保护现场,该道路交通事故部分事实无法查清,建议不作具体的责任认定。李某某曾在公安部门陈述车辆发生漏油东西长200米。某公司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的漏油行为与受害人王某某受伤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及双方如何分担责任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涉车辆的漏油行为与受害人王某某受伤没有因果关系,案涉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存在因果关系,案涉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案涉车辆的漏油行为与受害人王某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第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以发生碰撞为必要条件。从交警部门查明的事实看,李某某驾驶的半挂车油箱破裂、油泄露,致使王某某途经该路段时摔伤,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本起事故为交通事故。第二,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日常生活经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滴漏油行为与王某某受伤之间存在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第三,重型半挂牵引车油泄漏后,某公司的驾驶员李某某负有清理漏油并不得影响路人通行的义务,本起事故系某公司的先行为导致后结果的发生,某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本案中,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回避危险能力等方面具有优势,是优越方,车辆发生了漏油,没有清理干净路面,未履行注意义务;王某某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且对路面没有尽到观察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可相应减轻机动方的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原因及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综合判定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某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上,因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