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2020-09-24 10:0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严某因需要资金做工程,通过朋友王某甲、王某乙介绍向姜某借款10万元,用自己的价值15万余元的轿车质押,并以王某甲、王某乙作为担保人。借款约定2019年2月9日前还清。该车系被告人严某通过贷款方式从4S店购得,质押时仍有银行贷款未归还。被告人严某后将车辆、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及一把车钥匙交给姜某。2019年2月1日,被告人严某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用备用钥匙私自将轿车开走,并未告知姜某及相关保证人,且更换了手机号码。2019年5月份,被告人严某将该车变卖给二手车市场,变卖的钱款未用于偿还姜某欠款,而用于自己在外地购牛养殖。姜某发现车辆被严某盗走后,与担保人多次联系严某未果,姜某遂报案。2019年7月18日,姜某、王某甲至外地找到被告人严某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7月20日,姜某、王某甲与被告人严某一起至外地将严某养殖的牛卖掉,归还了姜某10万元借款。

【评析】

对于被告人严某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有二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严某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种意见认为严某行为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严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被告人严某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严某是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将姜某合法占有的车辆开走,从其更换联系方式、离开经常居住地等行为,反映其主观上盗窃车辆目的很明显,其将车辆开走后,未告知姜某及担保人,也未与姜某等人商量过还款事宜,并且更换联系方式,离开经常居住地,让他人无法找到自己,将车辆贷款还清后又再将该车辆变卖,且变卖的钱款未用于偿还姜某欠款,有明显逃避债权人及担保人、逃避债务的故意和行为,致姜某债权失去保障,无法通过质押得偿其人民币10万元,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明显。

其次,盗窃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实际占有状态。被告人严某盗窃的虽是自己所有的,但是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其盗窃的行为使占有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致占有人质押物被盗,无法通过质押得偿其借款,应当承担姜某质押物灭失的责任。严某的行为不仅仅是侵犯了民事法律规范,也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对于被告人严某有无向姜某主张权利,将车偷回变卖后的钱款是否用于挥霍,均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