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低浓度农药是否构罪
2020-10-13 09:5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冯某因自家房屋墙壁裂缝,怀疑是邻居胡某家院内水井所致,多次找胡某要求将该水井填平未果。冯某用铁锤等工具顺着自家墙体裂缝位置,将自家屋后与胡某家搭界的滴水坡砸出直径23cm的孔洞,后使用撬棍下挖深达80cm的小洞,向孔洞倾倒2甲4氯半瓶、强骠精噁唑禾草一瓶,企图通过土壤渗透的方式向胡某家院内日常使用的水井投放除草剂“使坏”。次日早上,胡某发现水井有异味后报警。公安机关案发后在胡某家水井中提取水样,在送检的井水水样中检出噁唑禾草灵和吡唑解草酯成分。

【评析】向水井投放低浓度的农药,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农药是否可以渗透到胡某家水井的证据不足;水井的用水对象即胡某家人,属于特定人群,不宜认定为危害不特定社会公众,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认定冯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某明知道农药有毒为报复他人通过土壤渗透的方式进行投毒的主观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投毒行为。公安机关提取的巷道内的土壤及井水样本中均检测有农药成分。胡某的亲戚及周边邻居均会使用涉案水井,冯某的投毒行为对于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为妥,理由如下:

1.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从主观故意角度看,冯某的动机是希望通过投放有毒物质“搞破坏”,逼迫其邻居胡某将院内水井填平。冯某的供述和胡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清单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证明冯某明知其投放的物质系农药,其投毒行为可能危害到胡某及其家人、到胡某家打水喝的邻居的生命安全,其主观故意是明显的。

2.从客观行为角度看,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低毒、剂量少,并不影响对犯罪性质的认定。本案中冯某的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践中,为保障定罪的准确性,要十分注重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本案中,冯某的投毒行为构成既遂。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