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性质
2020-11-23 15:1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性质的定性,在父母意思表示明确时则可以依据父母明确的意思表示确定(借贷或赠与),而在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确时,对其如何界定则存在较大分歧。当前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其原因在于多数父母给予子女购房款时,并未要求子女偿还(双方明确约定的除外),此种赠与行为是建立在血缘、姻亲关系之上的,有着浓厚的身份色彩,是为了让子女更好地生活。

第二种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属于借贷性质。其原因在于父母购房的目的是帮助子女度过暂时的困难时期,子女应负有偿还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父母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该出资行为而使父母陷入经济困境。而对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则是父母行使自身债权主张或者放弃自身债权权利的问题,与债权一开始是否存在无关。

第三种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属于集资共同购买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父母出资赠与的对象作出了规定,而是否认定为赠与则需要父母的明确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那么应视为父母对子女购房行为的共同出资,房屋应为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等多方面考虑,更同意第一种观点。原因在于:一是将“出资”定性为赠与,更符合我国传统伦理观念。二是多数父母的最初想法是帮助子女买房,缓解子女购房的难处,并且不要求子女偿还该笔“出资”,故该意思表示推定为“赠与”,更符合父母出资时意思表示本意。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将父母于子女婚前出资推定为赠与子女一方,于子女婚后出资推定为赠与子女夫妻双方。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对此做出了补充规定,故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将父母出资推定为赠与行为,且对赠与对象做出了规定。但需要明确的是,笔者认为父母出资的赠与属于“目的性赠与”,一般以子女及其配偶不离婚为目的,并不同于一般性赠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