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扶人导致乘客受伤谁担责
2020-11-23 15:1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戚某某为在校初中生,2018年12月15日,戚某某乘坐公交车上学,在车辆右转过程中,车辆驾驶员因扶人导致车辆失控撞上绿岛,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包括戚某某在内的10人受伤,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戚某某因此事故造成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若干元,同时戚某某系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因伤在家休息期间花去补课费若干元,戚某某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

【评析】一种观点认为,公交车司机扶人的行为是正确的尊老爱幼、文明礼让行为,为社会传递了正能量,应该为司机的暖心行为点赞。公交车司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乘客乘坐承运人的营运车辆,双方之间就达成了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安全地将旅客送至目的地,因承运人的原因致使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遭受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戚某某在公交站台刷卡上车时,依据交易习惯,戚某某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在运输过程中,因公交车司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戚某某因此遭受损害,故公交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与戚某某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公交车司机该不该扶人,这个话题一直以来都伴随着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为扶人的善意举动点赞,一种则认为司机作为驾驶员,扶人有可能会产生不安全隐患。近年来,因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扶人等行为导致车内乘客受伤的案件逐渐增多,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属于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对于乘客负有安全与及时送达的义务,公交车司机在实施避让行人、帮扶他人等行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车内乘客的安全。同时,乘客为了自身与他人的安全,应该尽到相应的配合与协助义务。法院在每一个案件中,要以通达的情理表彰司法的良知,传递司法的温暖,努力形成情理和法理的良性互动,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