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事故中受害人是“第三人”,还是“车上人员”?
2020-12-30 14:3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驾驶员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操作不慎驶入道路左侧,与路边防撞墩及树木发生碰撞,致车辆侧翻,事故致使该小型轿车后排乘员赵某某被抛出车外并遭侧翻车辆左侧车身碾压,造成赵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赵某某无责任。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交通事故中死者赵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人”,承保肇事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某为乘坐于肇事车辆之内的后排乘员,在事故发生时其属于车上人员,不应认定为车外第三人,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特定的时间点,赵某某被抛出车外并遭车身碾压致死,此时赵某某的身份已从车上乘员转化为“车外第三人”,也即是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从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因此,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属于“车外第三人”的不同身份,决定了其是否能够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而受害人“车上人员”和“车外第三人”身份的界定,应当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点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外第三人”。就本案而言,虽然在本案事故发生前,赵某某的确乘坐于涉案车辆之内,但由于驾驶员赵某的驾驶操作不当,导致涉案保险车辆撞击路边防撞墩及树木后发生侧翻将后排乘员赵某某抛出车外,此时,赵某某的身份已从“车上乘员”转化为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同时,本次事故的结果是赵某某死亡,赵某某的死亡原因不是乘车,而是遭所乘车辆侧翻左侧车身碾压所致,所以发生事故时赵某某不是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而是在车辆之下,否则也不可能被车辆碾压致死。因此,该起事故中承保肇事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