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能否免除房租
2020-12-30 14:3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原告某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签订《房屋租赁托管合同》,约定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托管给某酒店公司经营民宿,租期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法律、政策等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修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则按有关法律、政策执行,若造成损失则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后承担。

2020年1月24日,政府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月4日,该市发布通告规定,严控公共场所,小区内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庭审中,某酒店公司陈述相关部门通知其3月15日可以正常营业。某酒店公司向程某支付租金至2020年2月18日,其要求程某免除整个疫情期间三个月的房租,后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案房租能否免除。新冠肺炎疫情作为异常性突发事件,对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也不能避免,且从某酒店公司所经营的行业特点来看也无法克服,故涉案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用于经营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归责于本案任何一方。

原告某酒店公司疫情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涉案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客观存在,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对某酒店公司的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而因履行防疫责任致不能营业造成的租金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应由双方共担,故法院结合疫情的影响程度和发展情况及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损失等综合因素,酌定被告程某就涉案房屋应免除原告某酒店公司一个半月的租金5040元。虽因不可抗力致使涉案房屋之前短期内无法用于正常经营,但不影响房屋的后续使用及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原、被告应继续履行剩余房屋租赁合同。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