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引发的附条件“赠与”能否撤销
2020-12-30 14:3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雇员与雇主为亲属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期间遭受车祸死亡,雇主代理死者家属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获得法院支持,但未能执行到位。死者家属要求雇主负责,雇主出具说明,内容为:若两年内法院执行不到位,本人念兄弟情分给与10万元。两年期满,死者家属未取得执行款,雇主也未按“说明”给付。死者家属遂向法院请求判令雇主赔偿10万元,雇主则以其承诺实质为赠与主张任意撤销权。

【评析】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雇主应当履行承诺,第二种观点是雇主享有撤销权。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设置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的权利。雇员对因从事雇佣活动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以保障雇员权利为目的,体现了法律向弱势方的倾斜。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即受赠方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相应对价。案涉“说明”雇主仅为自己设置义务,似乎符合赠与特征。但应当看到,雇主说明的出具,是在其曾基于雇主身份对雇员负一定义务、在死者家属主张权利阶段以代理人身份参与的情况下,该“赠与”有补偿性质。

3.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而且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会损害受赠人的权益,根据权利义务相称的原则,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约束可以较双务合同相对弱一些,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但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例外,道德义务基础上的赠与不可撤销。雇主原本对雇员负有赔偿义务,即使认为案涉“说明”为赠与而雇员因其选择权的行使丧失对雇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雇主对雇员不负法律义务,其至少也对雇员负有道德义务,属于任意撤销权的例外情形。

4.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属性和价值追求。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评价标准,体现了实质正义的要求。从结果看,若是认定“说明”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则雇主在交付前可任意撤销赠与,从而不对死者家属负任何责任,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要求的结果公正。若由雇主给付10万元后,获得死者家属对于交通肇事者的求偿权,由其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则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及公平原则要求。

综上,认定雇主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应当继续履行给付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正义原则要求。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