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2021-01-05 16:1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2006年10月6日上午10时许,蒋某某(未成年人)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姐姐在水泥路上因超车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并吵打,后王某某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到现场后,乔某某持刀、朱某某持斧头,蒋某某见状向南沿水泥路逃跑,乔某某持刀、朱某某持斧头追逐,并喊其站住。蒋某某继续逃跑,朱某某将手中的斧头向蒋某某背部扔去未打中,蒋某某向东跳过水渠继续逃跑。犯罪嫌疑人乔某某、朱某某因客观不能未继续追逐。

现场有人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做民事调解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乔某某的姐姐陈述是其报的警。

【评析】

该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未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已过追诉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为:被害人未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寻衅滋事罪的最长追诉时效是十年。本案发生于2006年,公安机关仅作民事调解工作,未予刑事立案。在2006年至2016年十年时间里,被害人蒋某某及其近亲属并未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追究乔某某的刑事责任。虽然案发时被害人蒋某某的姐姐称当时自己受伤,并在案发现场报警,但公安接处警信息没有登记报警电话。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害人蒋某某姐姐是因自己受伤还是有人持械追逐蒋某某而报警,退一步讲,即使为后者报警,但报警不等于控告,报警时报警人仅知有犯罪事实,而不确定具体的嫌疑人,而控告的前提是知晓明确的嫌疑人及犯罪事实,若报案反映自己被侵害的事实的,或者未明确要求追求刑事责任则不能适用刑法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本案的报警显然不属于控告,本案已过追诉时效。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