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定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2021-01-18 14:4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驶电动车离开赌场,看见赌场旁边庄上的村民石某某家菜园的篱笆上挂着一件黑色外套,遂顺手牵羊将外套取走,并穿在身上。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驾驶电动车回家的途中,随手伸进外套口袋,发现口袋中有大量现金,其停车后清点口袋内现金,共计人民币4200余元,胡某某将该笔现金装进自己的裤子口袋中,将外套丢弃在田埂下的一处小树林内。后被害人石某某根据赌场周边证人的描述,推断胡某某取走自己的外套,遂前往胡某某的家中索要外套,胡某某拒不承认,被害人遂报警。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某的行为系侵占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胡某某对外套与外套内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概括故意。胡某某在拿走石某某外套的时候,外套是垂挂在菜园篱笆上的,根据生活经验即可推断该外套不同于遗弃物,而是他人正在使用的衣服。该衣服内可能存在手机、钱包等财物,胡某某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其对于自己盗窃的行为对象应有基本认知和预见能力,其对于外套及外套内现金具有概括的占有故意。

胡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占。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行为对象分为委托物与脱离占有物两类。而本案中,不论是被盗的黑色外套还是外套口袋内的4200余元现金均不属于委托物或脱离占有物,而是被害人石某某的占有物。从胡某某的盗窃地点也可以看出,石某某在劳作时为便于劳动,将外套脱下挂在自家菜园篱笆上,即使外套没有一直在其视线控制之下,但一般人看来,私人菜园仍属于他人生活场所范围,归个人支配和控制。所以,胡某某取走外套的行为,就是一个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过程。胡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