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利息如何确定
2021-01-18 14:4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吴某诉某公司、某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1.某工程处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某工程款150万元及利息;2.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2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某公司与某工程处均未按期履行,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吴某主张某公司应该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个部分。

【评析】

对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哪一部分利息,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生效判决仅判决某公司在1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某公司不应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均不支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生效判决仅判决某公司在1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某公司不应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但是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某公司应该支付。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判决某工程处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及利息,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2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某公司应该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某公司也应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某公司应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律如此规定,是以增加经济负担的形式对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形成震慑,促使义务人尽快完成给付义务。故该规定是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的惩罚性措施,即只要不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按照该规定就应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生效判决要求某工程处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2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即某公司亦应该保证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及时承担责任,现某公司并未按期履行,因此其应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某公司不应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生效判决主文确定某工程处支付吴某工程款150万元及利息,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2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即生效判决文书并未确定某公司给付利息,故按照上述规定,不应计算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