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赠予“小三”能否要求返还
2021-01-18 14:4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米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米某提出希望与陈某有共同居住的房屋,陈某遂陆续向米某转账30万元,由米某购买房屋,米某支付首付、办理按揭贷款,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后被陈某妻子仲某知晓,仲某诉至法院,要求米某返还全部款项。

【评析】

关于仲某是否有权请求米某返还全部款项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与米某发生婚外情,米某对陈某与仲某的夫妻关系是明知的,陈某、米某的行为侵犯了仲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米某存在重大过错,故仲某有权要求米某返还全部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与仲某是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陈某同意赠予给米某,则仲某只能要求米某返还一半。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

第一,从伦理道德上分析,陈某、米某发生婚外情,破坏了陈某与仲某夫妻关系的稳定,对仲某的家庭造成了破坏,陈某赠予给米某的钱财,是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陈某、米某存在严重过错,其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被赋予否定性评价。

第二,从法理上分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应当共同协商,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陈某赠予米某钱财的行为侵犯了仲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属于无效法律行为,仲某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第三,从社会效果上分析,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米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本身存在重大过错,陈某、米某的行为对仲某造成了巨大伤害,若陈某、仲某因此离婚,陈某也应当少分甚至不分财产,如果判决米某仅返还一半财产,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故应当判决米某全部返还。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