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期限届满前拒不履行构成预期违约
2021-01-18 14:4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2017年,创投公司委托帮创公司建设澳洲离岸孵化器,约定帮创公司应在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离岸孵化器建设,租用离岸孵化器办公室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20平方米;负责离岸孵化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委托期间为3年。创投公司依约支付委托服务费300万元后,帮创公司租赁办公场地并设立澳洲离岸孵化器运营公司。2019年3月1日,帮创公司称因外汇政策问题将出现无法对境外支付租金,建议退租办公场所、注销公司,将离岸孵化器调整为“人才办事处”。2019年3月8日,帮创公司向创投公司发函称,其将正式启动退租、注销等紧急处置工作。2019年4月8日,创投公司要求帮创公司继续履约。2019年4月12日,帮创公司回复称已正式启动注销工作。后创投公司再次要求帮创公司继续履约,帮创公司则称:已尽职履行委托事项,先行退租、注销系为合规运行项目,建议选择以下两种方式:1、创投公司承租原办公场所,我司将做好费用结算。2、退租、注销后,我司再次启动境外投资备案许可,重新设立公司、租赁场地用于离岸孵化器运行。2019年5月,创投公司回函帮创公司已违约。2019年6月,帮创公司致函原告,称:完成退租、注销后,我司将立即启动对外投资备案并重新设立公司、租赁场地,保证合作项目的持续推进。创投公司以帮创公司存在预期违约,请求解除委托协议。庭审中,帮创公司向法院提交劳动用工及场地使用协议和新场地照片。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委托合同履行期限未满时,受托公司是否存在预期违约行为,委托方能否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预期违约需要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从当事人行为中推断出明确的主观不履行之意,本案中帮创公司系因外汇政策问题将出现无法支付租金问题而注销公司、退租场地,且在注销、退租后将重新启动备案等工作,并无明确的主观不履行之意,也未确实发生履行不能,不宜认定为预期违约。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帮创公司自2019年3月1日开始,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虽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被告帮创公司存在预期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委托服务合作协议》。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债务人发生预期违约情形,应当认定其构成违反诚信义务,彻底毁损当事人对合同的信赖,因而债权人无须等到债务届期就可解除合同,债务人既可以明确的意思表达出不想履行合同的意图,也可以行为等方式默示表示出拒绝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首先,委托服务合作协议主要义务为建设澳洲离岸孵化器项目,履行期限为3年。双方的函件往来中,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帮创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帮创公司仍注销离岸孵化器项目公司、退租,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其次,虽然被告帮创公司在2019年6月4日表示将在完成退租及公司注销后再行租赁场地,以保证合作项目的合规、合法、可持续推进。但是,自退租后至被告收到法院寄送的应诉材料期间,被告均未向原告沟通再行租赁场地事宜。直至庭审时,被告才提交劳动用工及场地使用协议和新场地照片,且该协议约定租赁期间为自2019年8月5日开始,实际支付费用却从2020年1月开始,被告对此未给予合理解释,法院对协议及照片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证明被告在退租后又另行租赁场地确保离岸孵化器正常运营。再次,本案中帮创公司的义务为非金钱债务,虽然帮创公司辩称完成退租、注销后将立即启动对外投资备案并重新设立公司、租赁场地,保证合作项目的持续推进,且履行期限并未届满,帮创公司尚未发生履行不能。但是通过帮创公司洽谈中要求创投公司承租、消极对待创投公司要求其履约函件等一系列行为已然能够确定会发生履行不能时,因此创投公司无须坐等履行不能之出现,即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