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能否一并主张
2021-03-26 14:4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9年初,陈某驾驶的轿车与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陈某车上的乘客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王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同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陈某、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王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陈某驾驶的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高某驾驶的轿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庭审中,王某主张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其相关损失,A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陈某应当承担的部分。A公司认为王某是肇事车辆的乘客,乘客险为责任险种,本案为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因此乘客险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A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车上人员责任险,即车上座位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辆商业险的主要保险,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伤亡的保险。投保了车上座位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受伤,责任赔偿顺序的总体原则是,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再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付,最后由侵权责任人赔偿的顺序处理。

第三,本案王某相对于交通事故两车辆来说,是第三人。故该案件中首先应由B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某的相关损失;仍有不足,由陈某自行承担。后陈某依其与A公司签订车上座位险的约定,陈某向A公司主张权利。

第四,本起事故中,陈某应承担其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且陈某就肇事车辆在A公司投保了车上座位险,故A公司可在车上座位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某应由陈某承担的赔偿损失的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未加重A公司的赔偿责任,也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综上,法院这样处理具有人性化,也符合立法本意,能更快、更好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如固守合同相对性,增加理赔的难度和门槛,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救济,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