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2021-03-26 14:4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9年6月15日,原告李某与两被告王某、张某签订承诺书一份,约定:原由原告承建的撬装生产业务,现交两被告承接,由于原告在此业务前期付出大量精力与财力,为回报原告的工作酬劳,两被告愿意补贴原告20万元作为报酬,此款项于每月15日前支付2万元,至2020年4月底前结清全款20万元等。届期原告向两被告索要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给付补偿款20万元。后被告王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告王某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2019年6月15日签订的承诺书。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另行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前后两诉的争议焦点共同指向承诺书的效力,但是前诉判决书尚未生效且后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判决,前诉二审案件应当以后诉判决结果为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案涉两个诉讼请求看似不一致,但法院的审理对象及裁判结果的指向都完全相同,两诉的诉讼目的均在于确定王某、张某是否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义务,故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后诉应当以前诉二审结果为依据,如二审维持原判,则待判决书生效后裁定驳回后诉。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待定、无效、可撤销四种,这四种效力无法并存,合同效力的选择应当是单选题,合同的处理方式亦无法并存既“继续履行”又“被撤销”两种结果。就本案来看,无论二审结果如何,均会对合同效力作出唯一性评价,这也间接排除了另外三种效力存在的可能性,如二审认定合同可撤销,那么王某后诉确有意义,应当继续审理,如二审维持原判,则应待判决书生效后裁定驳回后诉。

其次,双方争议内容在前诉案件审理中已经查明,且根据查明事实已作出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即便后诉开庭审理,审查方向与前诉亦是一致,因此,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后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后,司法实践中合同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如生效裁判文书对合同效力作出评价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以“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为由再次甚至多次提起诉讼,那么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当事人如对前诉已生效的判决结果持异议,可通过再审程序等其他途径救济。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