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被暂缓收监执行 刑期如何计算
2021-03-29 14:3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罪犯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罪犯唐某因怀孕、生子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执行期限从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2020年3月27日,法院以罪犯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对其做出收监执行的决定。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罪犯唐某暂不能被收监执行,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司法局送达了监管执行通知书,要求对罪犯唐某进行日常监管至疫情解除为止。2020年7月16日,罪犯唐某被投送至看守所执行。

【评析】

本案中唐某的刑期该如何计算?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罪犯唐某至看守所服刑的日期开始计算,也就是2020年7月16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向司法局送达的监管执行通知书的日期开始计算,也就是2020年3月28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法院为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案件办理衔接配合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对暂缓收押的罪犯,书面委托司法局对罪犯唐某进行日常监管,属于公权力行为,罪犯唐某应当视为已进入判决执行阶段。虽然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管与羁押场所的日常监管空间、措施、要求等有所不同,但是实质意义上都属于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

罪犯唐某在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日常监管过程中,按照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每周进行电话、视频汇报,定期书面汇报思想、学习等情况,无不假外出导致脱管、漏管等情形。司法局对罪犯唐某同样落实了教育、走访、询问、核查等监管措施,没有发现其有外逃等故意逃避处罚的行为。为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引导罪犯主动服刑,罪犯唐某在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的监管期限应当予以折抵。

陆来兄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