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能否认定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21-03-29 14:3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13年8月,股东分别为王某某、李某某,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主要从事服装代加工业务。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该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因拆迁停业后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共计拖欠职工工资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经查,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7年3月19日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一直存续。

【评析】

涉案公司能否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继而要求股东王某某、李某某对公司所欠工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股东王某某、李某某不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股东王某某、李某某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角度看,我国法律不禁止夫妻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自愿备案财产分割证明,夫妻双方若以共同财产发起设立公司,将股权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公司的股权实质上仍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并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由于公司股权来源于同一财产权,且夫妻双方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因此夫妻公司可以等同认定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从公司财产混同角度来看,夫妻公司尽管存在两名股东,但夫妻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平衡与制约,夫妻公司更容易发生人格混同,极易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夫妻股东在无法排除资金混同情形下,理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从法律实施的效果来看,若免除夫妻股东自身的义务,而仅依照法人有限责任制度认定夫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则会变相鼓励交易市场设立夫妻公司,并以此规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这不仅不利于市场交易相对方的平等保护,也是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