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用于赌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1-03-30 14:4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张某从事美容美发行业,业余沉迷于网络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还赌债及继续赌博,张某以开新店急需资金为由,先后从顾客李某处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还赌债及继续赌博,张某还入室抢劫另一顾客钱财,触犯法律而被判刑。李某遂将张某及其妻子王某诉至法院,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张某则辩称借款原准备用于开店,但因网络赌博,全输掉了,且借款事宜王某并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是其个人债务。王某也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条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此即“共债共签”制度,符合民法意识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二是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的,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识表示的情况,为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也能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查明张某因从事网络赌博而负担债务,故驳回李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