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中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2021-04-07 17:1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柳某与丈夫共生育四子,其中三儿子余某是本案被告。原告柳某的丈夫早年去世。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老人赡养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原告与被告共同居住,由被告照顾原告的生活,支付赡养费,负责原告至终老时的生活及生病住院的医治和护理,原告将自己的30万元款项赠与被告,等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24日,原告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告给予被告赠与款30万元。

【评析】

本案的主要法律焦点主要是:柳某与余某签订的《老人赡养协议书》将30万元赠与余某所有的部分能否撤销?

本案中,柳某与余某签订了《老人赡养协议书》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可见,在赠与物交付或者办理过户之后,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但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原、被告签订的《老人赡养协议书》是为了解决原告的赡养问题而签订的,其中的3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被告作为儿子应当对原告(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原告将其30万元赠与被告,是希望被告能够照料自己的老年生活起居和疾病治疗,让自己能够生活舒适、心情愉悦,但被告未能尽到必要的赡养义务,现原告已明确表示不愿与被告同住,要求拿回30万元用于看病,其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余某返还原告柳某人民币30万元。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