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财与任意毁财的寻衅滋事如何界定
2021-04-15 14:5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AB两人素不相识,A先将车辆停在公共场所的一块空地上,B后将车辆紧挨着A车的位置进行停放,导致A上车困难,A随即用钥匙划了B的车门。

【评析】本案中,关于A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A因发泄心中不满在公共场所用车钥匙划坏他人车门的行为,属于因小事生大非型的寻衅滋事。

另一种意见认为,A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B实施的报复,划一辆车的行为并未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序,A的行为侵犯了B的个人财产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犯罪动机的角度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嫉妒等心理,其目的就是使特定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而寻衅滋事罪中的侵犯财产,虽然也可表现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但其动机主要是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等,毁坏财物只是手段,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目标,犯罪对象的选择上具有任意性。

从对法益侵犯的角度看,寻衅滋事是在公共场所针对不特定的财物进行的毁损,扰乱的是公共秩序;而毁坏财物是想通过破坏他人的财物达到报复的目的,针对特定个人的财产。

从本案具体情况看,AB两人素不相识,A因为B的车紧挨其车辆停放导致其上车困难,故其用钥匙划B的车门,属于为达到报复目的,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损害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法益系他人的财产权。A并非要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等,也没有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因此,本案A的行为宜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者:唐 燕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