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2021-04-15 14:5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10月,市民张某准备在自家安装净水装置,于是找来同住一个小区的水工李某进行安装。结果李某在安装时截断水管导致主水管道突然爆裂,喷涌而出的水流淹没了电梯井,最终造成了电梯主板毁损。面对高额的电梯维修费用,张某、李某争执不下。出于对业主安全及出行便利的考虑,小区物业公司出面垫付了相关维修费用8000余元,确保电梯重新投入使用。物业公司认为主水管道爆裂系业主张某安装净水系统所致,而负责安装的工人李某也是由张某雇佣的,因此张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张某一人诉至法院。

【评析】

第一种意见:李某系经被告张某雇佣,为张某提供净水器安装的劳务服务,因此张某、李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仅需被告张某一人担责。

第二种意见:被告张某雇佣李某系以完成净水器安装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因此张某、李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物业公司应当追加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被告张某亦应就其选任过错承担一定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应当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结合本案案情,张某和李某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相应施工工具也是李某自备,张某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该案应当认定张某和李某之间为承揽关系。

关于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事项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的我国法律中未作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首次对于承揽人、定作人的责任予以了明确。定作人的过错,包括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错。该案中,李某并非张某从正规施工单位聘请,而是其从同小区找来的“熟人”,明显在选任方面存在过错,因此张某理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作者:黄 茜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