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摆脱阻拦连续推人致轻伤如何定性
2021-04-15 14:5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孙某男想从该县某医院东门(因疫情防控需要,该医院规定东门只出不进,统一西门进)进入,被东门值班护士李某女阻止,在沟通未果后,孙某男欲强行从东门进入,用身体、右手持续推李某女,致李某女后退趔趄,右脚踝受伤。经鉴定,李某女右脚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评析】实践中,推的行为造成轻伤后果如何定性存在争议,即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轻伤,涉及到罪与非罪。具体到本案,孙某男为摆脱阻拦而连续推人致人轻伤如何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男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李某女的右脚轻伤是孙某男推的行为造成的,但是孙某男主观上仅仅是为了摆脱阻拦,没有伤害的故意;

另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孙某男连续用力推人致其后退趔趄,主观上能够预见到可能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并且实际上造成李某女轻伤的结果。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孙某男在医院工作人员李某女明确告知“疫情防控需要,东门只出不进,统一西门进入”后,仍不听劝阻、不服从医院疫情防控管理,强行用身体、右手持续推人,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其次,孙某男的行为并非日常行为当中简单摆脱行为,而是在用身体正面强行推李某女没有成功后,仍持续用手用力推李某女,从现场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孙某男用身体推李某女致其右脚向后滑了一步,后孙某男连续用右手推李某女,致其左脚悬空、右脚支撑后跳了几下,结合孙某系男性、李某系女性、双方年龄、力量对比等因素,案发时,孙某男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判断,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他人受伤的结果,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的心态;最后,孙某男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李某女右脚踝三处粉碎性骨折,右脚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的结果,客观上反映出孙某男推的力度,可以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中的加害行为。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