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和侵占之辨析
2021-04-15 14:5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行为人李某至某商场一店铺柜台,看到柜面一个手机后拿走,事后证实,该手机并非遗忘物。对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还是侵占?

【评析】一种观点认为,判断嫌疑人的行为是构成盗窃还是侵占,关键是判断该手机是否是遗忘物。简言之,如果证实该手机是遗忘物,则对行为人认定侵占罪,如果证实该手机不是遗忘物,则对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除了客观上判断该手机是否是遗忘物外,还应当判断行为人是侵占的故意还是盗窃的故意,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作出认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该类案件中,若涉案财物客观上是遗忘物,遗忘在出租车、旅馆等相对封闭的场所,一般就由管理者取得占有,而在上述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嫌疑人也应当认识到这些场所具有管理者,所以嫌疑人作为第三人,就不是合法占有,而是破坏了管理人的占有再据为己有,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但如果案发场所是公共场所,就不存在管理者一说,即使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能存在管理者,但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也应当认定是合法取得占有后据为己有,应当认定为侵占。

若客观上不是遗忘物,切忌简单客观归罪,而要慎重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要结合现场环境,嫌疑人行为等,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判断其当时系侵占遗忘物的故意还是盗窃的故意。不能由于事后证实该手机并非遗忘物,就认定该行为人主观上不能认为该手机是遗忘物,换句话讲,如果事后证明该手机确系其他顾客遗忘在此处,那是否就认定其系侵占他人遗忘物?如此认定,有客观归罪之嫌。也即,若行为人系出于侵占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仍然应当认定侵占。

本案当中,虽事后证实该手机并非遗忘物,但结合现场环境及具体情况分析,李某认为该手机系遗忘物的辩解有一定合理性。同时,本案当中的商场店铺,人流量大,且不会对顾客实施审核、控制、管理,不像旅馆、出租车等相对封闭场所,而且该商场店铺也没有帮旅客看管财物的义务,所以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且不应认为系管理者取得占有,故李某无法认识到即使是遗忘物也应当由店铺占有具有合理性。综上,笔者认为,李某不具有盗窃的故意,而是侵占的故意,符合行为人主观欲犯轻罪而客观犯了重罪的情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