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中预期利益损失的认定
2021-04-15 14:5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罗女士系美团A网店的经营者,为提升网店的外卖销量与甲公司签订《外卖代运营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为A网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提供外卖代运营服务。甲公司承诺在合同履行期内(除第一月外),将店铺单量在保证最低30%的利润的前提下提升至月销美团1100单,如未达到可免费延期一年,至达到为止或者可以申请天猫售后服务。合同签订当天,甲公司建立微信服务群,开始提供外卖代运营服务。服务期间,A网店的外卖销量无明显提升,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预期利益损失33000元[20元(美团外卖起送单价)×30%(约定利润)×1100单(约定月单量)×5个月(服务期间扣除第一个月)]。

【评析】

本案涉及问题预期利益损失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判断罗女士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甲公司的违约行为与罗女士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罗女士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否为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能使A网店的销量提升至约定标准,构成违约。但因此认定A网店的销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是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则与事实不符。众所周知,对店铺的销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主要有产品质量、产品价格、服务质量、店铺位置等。外卖代运营服务可以提升店铺的曝光率、好评率、优化商品介绍等,对店铺的销量起到辅助性提升作用,而非决定性作用。因此,甲公司的违约行为与罗女士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其次,罗女士所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已经超出了甲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罗女士与甲公司签订的《外卖代运营合作协议》已经对A网店销量未能达标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的约定,该约定应认定为甲公司所能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罗女士将外卖销量未达标的责任全部归咎于甲公司,加重了甲公司的责任,免除了其作为店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责任,有违公平原则。综上,罗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作者:赵俊驰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