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划车的行为构成何罪
2021-04-15 15:0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酒后步行回家,到自家门口看见数辆汽车再次乱停,影响自己及家人的出行,遂用钥匙划损数辆豪车外侧。经鉴定,划痕损失近4万元人民币。第二日,张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了相关被害人的谅解。

[评析]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主观上是寻求精神刺激,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法纪与社会传统道德并加以破坏,主观恶性较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这类主观上的故意,只是想要损坏他人财产,仅仅追求他人财物价值的贬损为目的。从本案看,张某只是针对这些豪车,并无逞强好胜、耍威风等念头。

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一般系无事生非,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前因纠纷或矛盾;而故意毁坏财物一般事出有因,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纠纷,是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本案中张某系因家门口总有豪车乱停影响自己出行,且多次和物业沟通,酒后心生愤怒,目的性较强,其犯罪原因和损毁行为的实施有较强的因果关系。

从侵犯的对象和行为场所上看,寻衅滋事罪通常在公开场合,行为场所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通常有特定的侵犯对象,往往实施具有较隐蔽的场所和不易被发现的时间段。本案张某并非社会闲散人员,其行为系晚上10点实施,针对的财物目标明确不具可替换性,仅仅限于家门口乱停的车辆,并非小区公共场所。

作者:潘 奕 夏苏京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