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启动对补充责任人的执行
2021-06-16 16:3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案件中,法院判决主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补充责任人就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主债务人及补充责任人。补充责任人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先对主债务人进行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才可申请对己方执行,该要求是否妥当。

【评析】

民事执行中启动对补充责任人的执行,不需对主债务人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本案件条件。

对于执行机构而言,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条件是否成就,是启动对补充责任人执行的唯一判断标准。在审查主债务人能否清偿时,应当着眼于客观事实,不追求外观形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于某一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完毕的阶段性处理,是因主债务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结案的外观形式表现。虽然对被执行人终结本次程序,表示存在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这一客观事实,但从逻辑上看,无可供执行财产是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以及充分条件,而非相反。所以,无论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均不会影响执行机构作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判断及相应事实的成立。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应当聚焦于客观事实,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客观事实存在作为启动对补充责任人执行的判断标准。如果仅追求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外观形式,反而舍本逐末。此外,如果强行要求申请执行人对主债务人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才能申请对补充责任人的执行,必然导致其必须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重复申请执行,不仅加重了当事人负担,造成诉累,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同时需要注意,启动对补充责任人的执行虽然排除对主债务人的执行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外观形式要求,但应当符合法定的终本案件条件。从执行视角定义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是指经过强制执行,主债务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主债务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这一结论的取得有赖于经过法定执行程序,这一法定程序即是严格依照《终本规定》第一条中规定的终本案件条件,在程序要件上对被执行人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在实质要件中要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只有严格对照终本案件条件穷尽对主债务人的执行手段,得出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结论才能真正如实反映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最终符合补充责任的法定负担条件。

作者:夏婕 卢大力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