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逃逸行为是否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
2021-07-23 14:2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许某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许某某主动拨打110、120,并在救护车到来之后,警察到来之前,弃车逃离现场,次日8时许投案自首。现场监控清晰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李某某在事故中也有过错,可减轻许某某的责任,故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评析】该案是否应把许某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作为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事故现场的监控已清晰记录了事故的全过程,就应当根据监控记录的内容来划分双方的责任,只有当监控记录的内容无法分清双方责任的时候,才需要适用逃逸情节。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交警部门对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是正确的。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一种观点。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应该作如下完善。一是应该明确“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中“可以减轻”的幅度。视“对方当事人”过错大小,可以将逃逸者的责任减轻至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一方面逃逸者在事故中未必具有较大的过错,若一刀切地认定逃逸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有违公平原则,甚至可能致使无罪的人受到刑罚;另一方面逃逸行为常常致使事故中的伤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或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因此为了惩罚逃逸行为,至少应该让逃逸者负事故的次要以上责任。二是应该将“在案证据无法查清事故双方的责任”作为该法条适用的前提。因为划分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应该是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该过错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就确定的,而不应该用其事后的行为去倒推其在事故中的责任。三是若在案证据能够指向逃逸者存在饮酒、吸毒等可能加重其在事故中责任的隐性问题,且该问题又因逃逸而无法查清的,应直接视为逃逸者存在相应的隐性问题,进而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

本案中,一方面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另一方面没有证据指向许某某存在饮酒、吸毒等隐性问题,故依据监控记录的情境来划分事故双方的责任较为妥当。

赵胜 汤辉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