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行骗是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
2021-07-28 14:1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A男子为骗取财物,冒充公安局民警与被害人接触,并将警官证、肩章等发给被害人获得信任,后A男子以家人生病为幌子,陆续骗得被害人人民币13000元。

【评析】本案中,A男子既有招摇撞骗罪要求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的事实,也有诈骗罪要求的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事实,究竟如何定罪,在实践中存在如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A男子以民警的身份与被害人相识,并将标志民警身份的物品发给被害人、后骗取财物,属于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招摇撞骗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要从侵害的法益角度来判断。招摇撞骗罪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本案中仅针对一个人被害人实施,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应构成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犯罪行为分析,招摇撞骗与普通诈骗两种行为本身就存在交叉可能,当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骗取他人财物时,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且我国刑法就诈骗罪的具体手段并无限定,可以涵盖任何一种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所以,招摇撞骗罪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诈骗手段也在诈骗的行为范围之列,可以为诈骗罪包容、评价。

第二,从侵害的法益分析,诈骗罪保护的是财产权,而招摇撞骗罪则侧重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国《刑法》的诈骗罪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我国《刑法》的招摇撞骗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是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三,结合本案事实分析,A男子虽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安局民警)与被害人结识,并将警官证、肩章等代表民警身份的物品发给被害人骗取信任,但其行为从始至终都是针对被害人一个人实施、也仅有一个人遭受财产损失,并不符合招摇撞骗罪要求的扰乱社会秩序。

申诗溢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