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21-07-29 14:3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刘甲系刘村五保户,刘乙系刘村村支部书记。刘甲在其家门口辱骂刘乙,刘乙将此事告诉妻子王丙。后王丙至刘甲家中与刘甲理论,双方发生口角,王丙用手撕刘甲的嘴,刘甲手上拿着一个斧头。在双方推搡过程中,刘甲手上的斧头柄砸到了王丙的脸部,致王丙鼻部受伤,王丙所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甲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甲虽然拿着斧头,但是只是出于恐吓王丙的目的,并未用斧头去伤害王丙。另刘甲与王丙年龄相差近20岁,王丙占据力量上的优势。王丙所受伤害,系王丙上手撕刘甲的嘴,双方在推搡过程中导致的,刘甲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只是在阻止不法侵害,刘甲的行为应该成立正当防卫。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甲骂人在先,属于过错方,王丙用手“撕嘴”的行为没有对刘甲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危险,反观刘甲使用斧头等具有危险性的工具,明显超过防卫限度。双方在推搡过程中斧头柄砸到王丙,虽然刘甲没有直接故意用斧头去砸王丙,但是刘甲是知晓斧头的危险性的,对于损害的结果刘甲是持有放任的故意。所以刘甲不成立正当防卫。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当公民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采用正当防卫来进行自我救济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知,正当防卫应满足3个条件: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三是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现实的案例多种多样,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该立足于案情,综合考虑不法侵害产生的前因后果、性质、手段、危害强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等情节。本案中,刘甲对王丙的丈夫进行辱骂,在王丙上门理论后双方发生口角。王丙的“撕嘴”行为是针对刘甲的言语进行反应,并没有对刘甲的身体产生其他不法侵害,损害后果较小。刘甲在此种危害强度下,拿了一把斧头,在双方的推搡过程中,斧头柄砸到王丙面部。从不法侵害产生的前因后果看,是刘甲有错在先。从不法侵害的手段、危害强度看,王丙用手“撕嘴”的行为,危害强度较低。从防卫行为的手段来看,刘甲手拿斧头,王丙没有工具,刘甲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综上,刘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该案件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经审查认定刘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刘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没有前科劣迹,该案件系邻里之间的纠纷,且刘甲是五保户,为化解社会矛盾,对刘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联合公安机关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做到案结事了。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