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承租人返还义务是否履行
2022-05-06 16:2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甲公司(申请执行人)将其所有的分隔成多个塘口的鱼塘打包租赁给乙公司(被执行人),乙公司则将鱼塘的各个塘口分别转租给数个养殖户(甲公司知情),后甲乙双方因租赁事宜发生纠纷,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乙公司限期将鱼塘返还甲公司,法院亦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到期后,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返还义务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表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并主动督促养殖户退还塘口。执行中,经法院和乙公司多次协调,甲公司与绝大多数养殖户直接签订了租约,所涉塘口已无争议。执行协调期间,甲公司与养殖户丙经协商达成继续租赁的意向(最后一户),且丙也在甲公司的制式租赁合同上签字认可,并于签字后立即将合同约定的租金交给了甲公司。乙公司以全部履行返还义务为由申请法院结案,但甲公司却以丙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证金为由不认可乙公司的返还义务已履行,不同意结案。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能否根据甲公司已与丙达成续租意向,而且甲公司也实际接受了丙实际开始履行合同现状认定乙公司的返还义务已履行。

笔者认为,所谓返还涉案鱼塘实际上就是返还涉案鱼塘的实际控制权。该案在执行中,经多方协调,甲公司已与丙就续租事宜进行沟通,并达成续租意向,丙也在甲公司提供的制式合同签字认可,同时甲公司也收取了丙按合同约定缴纳的一年租金。甲公司和丙的上述行为已充分说明,甲公司对涉案鱼塘已取得了实际控制权,涉案鱼塘的权属已没有争议,乙公司的返还义务已履行,至于保证金缴纳与否的争议已经是甲公司与丙之间的争议,与乙公司的返还义务无关,该案应作结案处理。

首先,从执行过程看,经法院执行和乙公司的积极协调,之前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养殖户(包括丙)均已认可了甲公司对涉案鱼塘的实际控制权,并与甲公司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且签订了租赁合同(丙也签了),至此乙公司的返还义务实际上已履行完毕。

其次,从甲公司的角度看,实际上对涉案鱼塘有绝对的控制权,否则,之前就占有涉案鱼塘的养殖户不可能与甲公司协商续租事宜,并按与之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开始履行,甲公司也不可能从养殖户手里收取到本该由乙公司支付的租金,甲公司虽然没有在与丙的租赁合同上签章认可,合同是否已生效姑且不谈,但其用收取租金的实际行动认可了丙的续租行为。

再次,从丙的角度看,其他养殖户与甲公司已无争议,这里不必考究。对丙而言,既然已在与甲公司的租赁合同上签字并且按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应的租金,就充分说明其已认可了甲公司对涉案鱼塘的实际控制权,至于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为什么没有缴纳,可能另有隐情(调查中,双方各执一词),但这并不影响对乙公司履行行为的认定,丙与甲公司的保证金争议不应成为本案执行内容。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乙公司的返还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作结案处理。至于保证金的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

李安亮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