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款项是赠与还是借贷
2022-05-06 16:2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马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某与王某自2020年3月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王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以及现金方式向于某交付共计197773元。2020年10月底至11月底,于某通过微信红包及转账向王某交付共计413元。另外王某曾向于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上载明出具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借款金额为15万元。后马某将王某、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王某向于某赠与19.736万元(扣减了于某向王某转款的413元)的行为无效,并请求判令于某返还上述赠与财产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某辩称其作为被告不适格且案涉款项为王某的还款。王某表示其并未向于某借款,借条系应于某要求出具。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向于某交付的款项是赠与财产还是归还借款?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于某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成立,其虽抗辩案涉款项系王某向其归还15万元借款的本息,但其仅提供借条1张,未能就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作合理说明和提供相应证据。同时,王某否认其与于某存在借款关系,称借条系马某发现两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应于某要求所出具,出具的实际时间为2021年5月。于某自认其与王某在经济上仅存在借款关系。基于现有证据和事实,无法认定于某所述借款事实的存在。

其次,案涉款项系王某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维持期间向于某所交付,于某接收该款项,基于两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交付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应认定案涉款项属财产赠与。

最后,关于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案涉款项产生于马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作特别约定,案涉款项应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未经马某同意,擅自将案涉款项赠与于某,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马某有权向于某主张权利,于某作为接受该财产的受赠者,作为本案被告适格。王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向于某赠与财产,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于某应当向马某返还案涉款项。

高欣欣 张颖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