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统方”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定性
2022-05-13 17:1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18年4月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泰州市某国有医院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维护、监管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职务便利,先后85次非法收受多名个体医药销售代表所送钱款,合计人民币166700元,并为相关医药销售代表在获取药品、医疗耗材统计数据方面谋取利益。

【评析】笔者认为,刘某的工作内容具有技术性和管理性的双重属性,其实质是履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监督职责,其职责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其向医药销售代表提供医院用药(包含医保用药)等数据并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从事公务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受贿犯罪主体的基本标准,故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务与劳务。《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因此,公务区别于劳务有两个本质特征,即管理性和职权性。本案中,刘某作为医院的信息管理员,承担着对整个医院OA、HIS等系统的维护等技术工作职责,同时负有监控信息数据库使用情况、管理用户权限、协助相关部门对用药信息等数据进行汇总、整理、上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等信息管理职责,其从事的技术工作是作为其从事管理工作的手段和桥梁,应当整体视为管理工作,即公务。对刘某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拉统方”是刘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此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应以受贿罪论处。“统方”是指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商业目的的“拉统方”,一般是指医院相关人员为医药销售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医药销售人员与医生或者医药部门结算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往往成为医药回扣链条中的重要环节,故被医疗系统明令禁止。本案中,刘某利用医院赋予的信息管理职权和便利,私自统计药品、医疗耗材使用信息,并违反保密职责向医药销售代表提供,以此收受钱款。这些信息是医院对医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决策的重要依据,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具有非公开性。医药销售人员之所以送给刘某钱款,是因为刘某提供的相关信息,可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刘某的上述行为,本质上属于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权钱交易的特征,符合受贿罪的本质。

花艳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