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协商能否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022-05-13 17:1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原、被告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曾于2018年2月诉至某法院,后原告于2018年12月撤回诉讼,今年1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其多付的工程款。开庭审理时,被告抗辩本案三年的诉讼时效已过,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被告收到诉状后,双方曾私下协商过,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该案诉讼时效已经中断。

【评析】诉讼答辩时明确提出诉讼时效已过,那么审理期间当事人的私下协商行为能否引发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当前我国立法采纳抗辩权发生主义的理论,时效期间经过后,法律直接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得以拒绝偿还债务的请求。而该项权利作为债务人的一种利益,其可按照自身意愿予以行使或处分。在放弃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消灭,即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容易产生混淆的情形是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者已经自愿履行的。

笔者认为,诉讼时效抗辩权经由义务人援引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后,债务丧失可强制执行力,沦为自然之债,故而此时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属性就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履行后的法律后果是不得请求返还已履行之给付。另一种情形即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人主张义务人曾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必须有明确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义务人的时效抗辩依然成立。

本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私下协商行为并不必然带来法律上的后果,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根据审理情况进行判决,但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首先不会产生原告认为的时效中断问题,时效中断的前提是依然还处于有效的时限期间,其次当事人协商行为属于表意行为,未曾有明确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更不属于实践行为,所以私下协商行为无法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

程登健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