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业主应自行承担损失扩大部分责任
2023-01-28 16:0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王某系某小区业主。2019年1月1日,被告某物业公司与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和雨、污水管道的疏通。2019年9月23日,王某楼下邻居发现自己的房屋屋顶渗水,遂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查看后发现系楼上王某家漏水。经联系,王某及家人表示人在外地无法赶回家中,物业公司遂关闭了王某家中自来水管道进水阀。2019年9月26日,王某返回家中,发现楼上业主所排污水因管道堵塞从其房屋的卫生间马桶倒灌,并蔓延至其他房间内,造成装潢设施及其他财物被污水浸泡而毁损。之后,王某又发现家中抽水马桶仍偶有堵塞和污水外溢,遂向物业公司反映。2019年11月7日,物业公司安排人员进行疏通,疏通人员发现有PVC管道残片堵住了排污管道,导致污水倒灌。经鉴定,王某财产损失评估值为53800元,王某支付了鉴定费5500元。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59300元。

【评析】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公用排污管道负有疏通的义务。案涉PVC管道残片堵住的排污管道位于一楼与二楼之间,系该幢房屋的所有业主共用的排污管道,属于公用管道。同时,排污管道堵塞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丢弃PVC管道残片,物业公司未履行疏通义务只是间接原因。从管道堵塞问题发生到最终解决先后历时两个月,多次导致污水倒灌,说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疏通排污管道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从而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其未履行疏通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物业所有人,负有对其房屋及室内设施管理、注意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因其是否经常居住而免除。如其在得到物业公司通知后,立即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回家处置,应能避免损失的扩大,王某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酌定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原告财产损失中30%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70%责任为宜。

作者:吴晓雪 古林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