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友要求返还恋爱款项 法院:不支持
2020-05-27 16:12: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一起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年8月,原告小李(化名)与被告小红(化名)通过网络相识,两月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通过手机微信或支付宝相互存在经济往来,其中原告小李向被告小红转款33笔共计37152.85元,最小金额68元,最大金额6000元;被告小红向原告小李转款13笔共计18850元。另外,原告小李为被告小红支付手链款1435元、手机款3598元。

2019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原告小李心力交瘁,在气愤的情况下提出了分手,随后再次联系被告小红,却发现电话已经拉黑、微信不回,就此,两人恋爱关系终止。遂原告小李向叙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红返还恋爱期间的借款。

被告小红辩称,双方系恋人关系,长期共同生活,资金往来密切有特殊性,比如原告转账有520元(520谐音“我爱你”)、527元(527谐音“我爱妻”),属于网络信息时代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属于爱意表达而非借款。除爱意表达的转账外,其他款项往来历经时间跨度大、次数多、金额小,也未出具债券凭证,有违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恋爱期间为被告购买手链、手机的支出均属于赠与,也符合通常的生活逻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涉款项均发生于双方恋爱关系期间,恋爱关系期间使用对方资金、互相赠与款项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此种情况下,原告要承担比一般民间借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其借贷主张,即原告更应持有相应确凿的债权凭证以便与双方之间的共同消费、赠与款项相区分。虽原告能够证明先后向被告转款37152.85元以及支付购手链、手机款项的事实,但转款或付款时并未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且至今不能证明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

最终,法院基于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判决驳回原告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张静维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