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快钱”贩卖毒品 两人均获刑
2020-05-27 16:41: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0年5月2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母某、牟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和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和5000元;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违禁品。

牟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法院三次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11月17日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出狱后,其在打工过程中结识了母某。为赚“快钱”,二人决定还做毒品生意。

去年12月25日9时许,母某通过牟某,以800元价格贩卖给苏某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0.66克,苏某当场吸食约0.10克,结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扣押苏某剩下的0.5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母某身上查获5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及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维生素C瓶1瓶,共净重13.94克。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5包,净重3.41克;在牟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净重0.15克。后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母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8.01克;牟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81克。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母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8.01克,被告人牟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81克,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牟某系从犯。被告人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故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认罪服法,尤其被告人母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痛恨当初犯下的错,并表示决心永远远离毒品!

作者:付建国   编辑:厉欣